【关于我】生于南通、学于南京、乐于交友、即将北漂,早期网络推广人。现30余家网站名博,美国格理集团专家,《互联网天地》、《移动信息》特邀作者,多家省市运营商之网络传播指导者。研究方向:互联网、通信、手机、家电、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

武汉向网店征税430万实在操之过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1-06-30 02:02:06

坊间议论多时的网店该不该征税的问题,而今武汉给出了答案:武汉市国税局日前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据称,在汉的淘宝皇冠级以上网店都将被纳入该市税收征管范围。

根据税法,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都应该缴税,这一征税案例并不违法。如对“我的百分之一”这样的超级大网店实行征税,店主和公众大多能够接受。虽然这一征税案例有失公平,——按照该市国税部门的解释,不会将个人网店全面纳入税收监管,只对那些达到皇冠级以上网店进行征税,这虽然照顾到了那些小网店的利益,但对被征税的大网店则不公平。不过,这还不是关键因素,我关心的是武汉市国税局将会按照怎样的征税标准来实施网店征税。

我不清楚国税局对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79万元的依据何在?国税局只是笼统地解释,多方掌握的数据显示,该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该局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由此看来,国税局是按照通常的对实体店的征税依据和标准对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而没有对实体店与网店予以区别对待。故这一征税结果显然存在问题。

众所周知,网店与实体店的经营思路、方式、渠道及资金进出途径等大不一样,怎能按照实体店的征税办法对其征税呢?正因为网店征税存在这样那样的难度,故我国迟至今日尚未制定出台电子商务的征税办法。即使是美国,对网店的征税该遵循怎样的标准,也一直存在争议。虽然为了判断某人的网上销售是否属于商业活动,美国国内税收署列出了多达九项指标,这些指标包括是否依靠该项收入为生、是否以商业化的方式行事、是否投入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到该活动中等等,即便如此,这些指标也依旧显得模糊,难以判断。故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在网店征税问题上慎之又慎,宁愿不征或少征,也不愿贸然开征。

由于这是国内首例网店征税案例,其征税依据、标准必然会影响到此后武汉和其他各地的征税行为,也就是说,它具有“示范”作用,因而征税是否公正公平关系重大。我暂不知上述征税额是偏高还是偏低,只认准一点,国税局在事先没就网店的征税办法和标准与社会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商量的情况下,便对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79万元,显然不妥。如果各地仿照此例,均以实体店的征税办法和标准对网店征税,则必定会影响到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与国家工商总局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初衷相违背,即有违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武汉国税局操之过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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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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