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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军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擅长处理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维权案件,任职于知名广州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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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律师:       刘玉军(咨询电话:13798187415;13570403763),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员,10年从业经验,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部、知识产权部 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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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 刘玉军律师,广州资深律师,十年执业经验,擅长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商业特许经营等重大知识产权、房产/建筑工程、合同经济、金融借贷、公司/股权等案件!为客户换回经济损失上亿万元!深得媒体/当事人好评,值得信赖! TEL:13798187415;1357040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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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商标律师 商标律师 商标法律服务

  • 发布时间:2012-7-26

详细信息

                                  湛江商标律师   商标律师    商标法律服务

 


   刘玉军律师,资深商标律师,面向全国提供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    
   广州商标律师 商标争议 商标异议 商标答辩 商标申请 商标撤销 商标法律服务 商标诉讼 商标维权 商标打假 商标律师  商标法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www.lyjlawyer.com
                     电话:137 9818 7415;135 7040 3763 
 

      刘玉军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商标纠纷诉讼及商标管理服务:

 

 

 1、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为企业策划商标发展策略;  

2、就企业商标法律事务中的问题,提供具体的商标法律咨询和相关法律服务;  

3、全权代理企业商标法律事务,如商标注册申请、其他商标申请事宜、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复审、商标答辩、确权诉讼以及商标侵权案件及相关商标侵权证据调查等;  

 4、代理企业商标的转让、商标许可使用、商标评估、投资及担保质押等法律项目的策划、洽谈、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及具体实施运作,为企业提供专业商标法律服务;  

 5、代理商标行政案件及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诉讼及相关商标侵权调查等;   

6、代理商标合同纠纷案件;  

 5、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商标档案,并随时提供必要的档案服务;   

6、对企业商标在注册、保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及时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7、制定企业商标培育的可行性计划,协助企业创立驰名商标;  

 8、协助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各种商标管理制度和相关商标法律文件;   

9、对与企业注册商标可能会发生冲突的商标进行监测,并提供办理注册、异议、争议、投诉、诉讼等的法律意见;  

 10、企业员工进行定期商标法律宣传和培训;   

11、办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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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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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trademark)它不同与古代的印记,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标志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

 

  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识还应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辨认,消费者可以据此把该商标标示的产品或服务同其他商标标示的同类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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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在使用中的标注


  在标注商标时应在其右上角加注R/TM:圆圈里加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企业使用TM通常是表示本文字、图形或符号作为商标使用),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文字、词汇、符号,在实际使用中,如使用字体版本不同于注册时使用的字体,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圈R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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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作用是什么?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商标保护一般由当地工商局配合调查,协商不成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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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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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使用与禁忌


  “圆圈加R的是指企业已经获得了该商标注册在商标局的审查通过,而TM通常表示该商标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虽然还未通过审查,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历了1993和2001两次修正完善,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最高法律规范,《商标法》在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维护商标的信誉方便发挥着重大作用,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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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和方法


  (一)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


  给商标命名,除了要符合商标命名的法定要求外,还应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1.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商标的名称首先要明白简洁;用词要通俗易懂,不要用艰深冷僻、古奥晦涩的词;用字要力求笔画简单,易于书写印刷,不要用笔画繁杂,难于辨认或已被淘汰了的古字、废字;读音要响亮顺口有音乐美感,要避免诘屈聱牙,平仄不分;此外名称的文字也不能过长。


  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


  商标名称很简短,只能显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点,这就要把握特征突出重点。这种突出,或侧重于展示身份,如“贵州茅台酒”;或侧重于展示技术,如“古汉养生精”;或侧重于展示用料,如“两面针牙膏”;或侧重于展示价值,如“钻石电扇”;或侧重于展示效用,如“白丽牌香皂”;或勾画形象,如“小白兔牙膏”;或抒写情趣,如“喜盈门毛巾被”;或显示气派,如“公主牌钢琴”;等等。


  3.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


  名称要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商品的某种特征,这种特征应该与商品有一定联系,而不应出现商品的名与实不相称或有损商品形象的现象。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显示了车子的强劲有力,“菊花”电扇的“菊花”给人以清凉感,名实结合是合理的。


  4.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


  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化妆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青年女性,所以商标名称时髦洋派:奥琪、雅倩、海飞斯、丽花丝宝、金芭蕾。高档消费品则针对购买者要慎重选择的特点,用商标名称来显示商品的名贵、精良、耐用、先进,所以有斯特劳斯牌钢琴、熊猫牌电视机、航天牌电冰箱、蓝宝石牌手表等等。


  5.名称要有美感,有寓意


  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如:郁金香牌壁纸、企鹅牌羊毛衫、莲花牌味精。


  有寓意是指名称能包含较多的信息。如“中意”既表明产品引进了意大利技术又告诉人们该产品可令人满意。“老来福”既有中文意思老来得福,又与英文LONGLIFE(长寿)谐音。


  (二)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


  1.介绍说明式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用语平实、通俗,有的介绍产地,如:上海、青岛、天津;有的介绍功效,如:神力、一匙丽、永久、永芳、健民、如意。


  2.比喻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是喻体,喻指商品某方面的特点,如:电视机的名称,“长虹”喻灿烂,“牡丹”喻鲜艳,“孔雀”喻多彩。


  3.暗示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虽不是喻体,但它能隐隐约约地透出较多的其他信息。如“华日”暗示了产品的日本技术,“航天”暗示了尖端技术,“男子汉”香烟暗示了某种风度标准、价值取向,玉羊牌毛毯暗示了毛毯的用料。


  4.象征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能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如“长城”象征了一种创造精神,“黄河”象征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悠久,这是形象比较具体的象征物。有的更抽象,如“双环”、“三角”,那就只能由消费者自由联想,见仁见智了。


  5.权威式


  权威式的特点是用权威命名。或借用名人,如“李宁牌”、“星海牌”或自封权威,如“天王牌”、“霸王牌”。


  6.祝愿式


  祝愿式的特点是名称有吉祥喜庆色彩。如“美好”、“大发”、“喜盈门”、“双喜”等等。


  命名的方法多种多样,这里只是粗略列举了最常用的几种,具体运用,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节选自《应用写作》杂志1995年第3期《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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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主要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理想的商标应具备五种特性:识别性、传达性、审美性、适应性、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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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商标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平面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的组合,或前述要素的相互组合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是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各种商品上,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如“长虹”、“海尔”等。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合作社、行业协会注册的商标供合作社成员、协会成员使用。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国际羊毛局注册并负责管理的纯羊毛标志就是著名的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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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期限

     注册商标一般为十年,期满可续展,每次续展为十年,可连续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并且商标可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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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转让商标必须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并且同一类别近似或相同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否则视为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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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的范围与期限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一)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二)商标权保护的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及保护措施

注册商标权,在大陆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即权利人能够维持其对该商标的专有性。当注册商标权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且还可以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保护。在地域方面,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其注册国,假如权利人想在中国大陆得到保护,就必须在中国大陆注册。截止去年年底,我国有效的注册商标已有145万多件。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我国国家工商局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治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程序、原则、条件、有效期限及具体保护范围和措施,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我国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法

  1. 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律师建议最好请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在上海,各个区都有商标代理事务所,关于商标的代理费用(含申请费),若以国内法人或个人名义申请者,每件约需人民币2000元左右;直接以外商名义申请者,每件约须300美金。经查询、申请、受理、公告至颁发商标注册证一般需要12-14个月。我国商标法规定一次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可以不间断续展使权利无限延长。

  2. 通过转让取得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所有权,但必须经申请、公告等程序且需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实》和《商标注册证》,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3. 商标权使用许可

  这是商标所有权人答应他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操作程序也相对简单,只需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闻名商标不是注册取得的,而是由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独立认定的;其中驰名商标需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市闻名商标则由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认定。驰名商标因其突出的地位,受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非凡保护,如跨商品类别的保护、跨国界的保护、跨企业类型的保护等等;而闻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是衔接紧密,是驰名商标的基础。在国内亦受至非凡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在上海的台商企业积极参与闻名商标的评选,主动培育企业商标,以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

  · 注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大陆商标权司法保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入世后受到WTO规则的约束。

  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诸项民事责任形式的核心与要害环节,也是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所在。大陆法官将一般民事侵权法的成功经验运用于商标权诉讼,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大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这就意味着,在商标权诉讼中,法官不但可以作出类似"永久性侵权禁令"的判决,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包括受害人起诉时作出立即付诸执行类似"临时性禁令"的裁定。甚至在侵权的预备阶段,就可以裁定消除此种侵权危险。

  大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制止、消除侵权行为的费用与合理的律师费);所得利益或者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不能证实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此外,大陆法院在执行国家实体法的同时,还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完善诉讼程序等,保障商标权民事司法保护执法公正。目前大陆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大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大陆新刑法的规定,犯罪成立的最高可判处行为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专用权的权能和权利范围,它包含以下四项具体权利。

  1、 注册人自己使用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整的使用权。首先,注册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其次,注册人有权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也可以利用其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最后,除非注册人因违反商标法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因有效期届满超过宽展期没有续展被商标局注销商标,任何他人不得剥夺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得强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许可他人使用。

  2、 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排他的使用权,即未经注册人的许可,任何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未经 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注册人使用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给注册人造成的经济 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转让权。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有偿或无偿地转让其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实际上是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4、 许可他人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商标使用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并将备案许可合同文本报当地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存查。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在注册国领域内有效。为此,国际上签订了一些条约,以利于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国际条约中重要的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于1883年订立,规定了对商标所有人的国民待遇和优先权(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 6个月。商标在一个成员国内注册,同在其他成员国包括原属国家内的注册是相互独立的,即一个商标注册在某一个成员国内过期或撤销,并不影响在其他成员国内注册的效力。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都按照各该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样接受注册申请和保护,但如该项商标侵犯第三人已取得的权利、缺乏明显特征、违反道德与公共秩序,尤其是带有欺骗公众的性质时,得拒绝给予注册。公约还规定了商标上使用成员国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等禁例。当前,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基本建议”中,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禁止使用“国家官方名称”的规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 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自1900~1967年6次修订。至1983年3月15日止,共有25个成员国。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凡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才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那些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如果一年内未做上述声明,则国际注册就在该国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期限20年。协定还规定,在国际注册5年内,原先国家注册的撤销即导致国际注册的撤销。国际注册对商标所有人的好处是,商标在原属国注册后,只需用一种语言(法语)向一个机构(国际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而不需要用许多不同语言分别向各成员国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办理续展(每20年一次)时相同。对国家机关,也可以减少工作量。国际局的收费一部分转交给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成员国,年终有盈余时,还可以分给各成员国。

  《商标注册条约》  1973年6月12日签订,至1983年3月15日止有5个成员国。条约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通过本国的机构)提出商标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符合本条约及其实施细则时,国际局即给予注册并在公报上公布,分别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保护的每一个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各该国家的商标注册机关可以在15个月的期限内拒绝该项国际申请的效力,否则该项国际注册即取得在该国注册的同样效力。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限可以续展,每期10年。《商标注册条约》不要求在国际注册之前必须先办理国家注册。也没有《马德里协定》中关于在国际注册后5年内,原先国家注册的撤销,即导致国际注册撤销的规定。续展手续也很简单,只需在期限届满时向国际局交纳续展费即可。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商标注册条约,如1929年签订的《商标和商务保护泛美公约》,1962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签订的《布鲁塞尔公约》,1976年非洲12个国家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1973年苏联等 7个经互会国家所签订的《通过经济、科学与技术合作组织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以法律保护的协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  中国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外国企业来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申请人的国家和中国已经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②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用申请人的名义在其本国注册。同年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还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要送交本国注册证件。1978年以后,中国对《商标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有关签订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和提交本国注册证件的规定,按照对等原则灵活运用。即对方国家要求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和提交本国注册证件,中国也要;对方不要,中国也不要。按照这一原则,中国已经同加拿大、瑞士、泰国以及奥地利等国相互确认免交本国注册证件(见商标法)。

  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侵权的表现方式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I-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是指违反《商标法》第52条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的行为。根据法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要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所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不论是否出于故意,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这种行为往往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不仅损害商标权人的权益,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侵犯商标权行为既可以是故意的,又可以是因过失而造成的。如果不仅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又表现为在与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则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其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如果侵权人仅仅是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虽属同一种商品但使用的只是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而非相同的商标,虽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这里,划清二者的区别,在于确定追究何种侵权责任。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1982年商标法立法时并未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1993年2月修改商标法时在原来第38条的三种侵权行为基础上增加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这是流通领域中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法律根据实际情况所做的必要修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泛滥与销售商的配合是分不开的。销售者明知是假冒而销售的行为,助长了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因此法律不仅要在生产环节上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应在流通环节上堵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制止假冒行为。但是,1993年修改商标法后,规定把明知作为认定这种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又给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以并不明知为借口,以逃避法律责任留下可乘之机。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不仅将此类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扩大到所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改变在于将“明知”二字去掉了,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不再以“明知”作为条件了。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销售者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所销售的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因此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这也是一种故意的商标侵权行为。这一款所规定的行为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也作了改动、增加了“伪造”,并将原来的“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条款“改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2001年修改商标法,该条款未作更改。

  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牌、商标织带、印有商标的包装等。最常见的有化妆品、药品、酒的瓶贴,服装上的商标织带,食品、卷烟的包装等。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印制商标的单位必须是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核定允许承揽印刷制造商标业务的企业,严禁无照或超经营范围承揽商标印、制业务。而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印制商标标识,应当凭《商标注册证》到县市工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然后凭证明到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印制单位要严格核查证明才能承揽印制业务。

  伪造主要是指非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己印制或委托他人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用于生产假冒商品,有的是为了销售标识牟取暴利。擅自制造则主要指非印制单位为他人印制标识或印制单位不按国家规定验收有关证明而印制非商标注册人委托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销售无论是伪造的或者是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这种侵犯商标权行为与前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往往是相互联系、配合,甚至是合二为一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是2001年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一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在市场上通过合法交易取得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撤除、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后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学界一直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不同的观点。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除上述四种侵权行为外,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都可以归于这一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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