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正加大管制的力度
考虑到国家对破坏互联互通的惩罚远不够严厉,为此:
(1) 互联互通应提升到讲政治、讲大局和落实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方针的高度;
(2) 应提升互联互通的法律高度,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者实施刑事处罚,并辅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也可两种方式并用效果更好;
(3) 惩罚要直指高层,应提倡问责制,这种方式的好处SARS处理中已被证实;
(4) 解决互联互通更多地依赖于法治而不是人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性;
(5) 杜绝各种非正常方式解决互联互通问题,特别是自下而上各个层次的此类问题;
(6) 对利用职权为非法互联互通开绿灯的现象,应更加倍的处罚
信息产业部应充分认识到,以往多次相关法规的执行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都打了折扣,如果今后在对互联互通问题的处理上仍只是干打雷不下雨,将会逐渐失去其管制的权威,障碍互联互通的发展,使互联互通问题成为一个越来越解不开的死结。
2、重新界定主导运营商
考虑到目前中国电信市场变化较大、运营商业务多样化的特点,应对主导运营商的概念重新界定,如果继续以单一指标确认主导运营商,显然会出现基础性的问题,导致互联互通的五不对称问题—利益不对称、能力和责任不对称、权利与责任不对称、权利不对称、责任不对称。使政策的制定出现偏差、管制的实施不能有的放矢、互联互通无法或难以实现。
鉴于此,应在综合考虑市场、技术及经济等方面因素的前提下,重新界定主导运营商。其它国家的界定方法有很多可借鉴的地方。我个人认为以市场收入的份额多少来界定比较全面。对向中国这样电信市场变化较快的国家,界定的市场份额大小应该是动态的,换句话说就是要根据市场竞争、发展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以反映市场的现实。随着竞争的引入,这一份额应呈下降趋势。
3、按成本确定结算价
目前,信息产业部已完成了互联结算价的理论研究,应尽快实现理论向实际应用的转化。具体讲就是选择适合我国实情的理论模型和方法对电信企业的实际互联成本进行测算,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和调整相关的互联结算价。具体的做法可以有:
(1) 通过对各国互联互通成本测算中的方法及模式的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由信息产业部牵头组织各方面确定适合我国的互联互通成本测算方法;
(2) 由运营商协同相关研究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确定的成本测算方法对各企业的互联互通成本进行测算;
(3) 各运营商将互联互通成本的测算结果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比较、调整和评价,确定相对合理和公平的互联结算价;
(4) 各运营商定期向信息产业部上报互联互通成本测算结果,信息产业部定期对互联互联结算价进行调整和修正
4、调高互联结算价
世界各国在市场准入管制上大都采取竞争前期松,后期紧的方式,限制主导运营商,培育新竞争者,待竞争相对充分后,再采取统一的管制方式,依靠市场实现调节。
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网间结算价水平较低,以本地网间结算价为例,我国约合0.723美分/分钟,比很多国家都低(详见表1),在世界30多个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二、三位。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价值无法得到体现。美国FCC一度实行低费率的网间结算政策,曾使本地网发展积极性大受挫伤,减缓了电信业的发展速度。
鉴于我国目前市场发展的现实,应制定较高的网间结算费率,提高市场竞争门槛,加强市场管制,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但结算价的提高,会使运营商间的结算费增加,导致运营成本增加,对各运营商产生较大影响,所以提高结算价时,幅度和水平要控制好,否则会影响整体的竞争局势。
表1 中国与若干国家本地网结算价比较
国家名称
本地网结算价(美分/分钟)
中国
0.723
美国
1.57
日本
2.37
墨西哥
2.60
5、重点解决操作层次问题
随着各个层面对互联互通重视程度的增加,互联问题已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前不久,信息产业部严肃处理了三起阻碍互联互通违规事件,说明互联互通操作层面的问题已凸现成为重中之中。
要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 细化、明确互联互通协议,增加它的可操作性;
(2) 对违反协议的处理是协议能否正确执行的关键,在这方面的力度要加大,关键在于能还依法定案;
(3) 企业要自觉履行协议的各项条款;
(4) 企业要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要建立诚信机制;
(5) 在互联双方发生争执时,仲裁机构应适时介入,避免线联互通出现拖延
6、保证互联互通的独立性
世界各国在互联互通问题上,都是先由互联各方自己通过谈判或协议解决,在互联双方发生争执或协议无法达成的一定时间范围内,交由中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在这方面我们需做的工作是:
(1) 建立一个政治、经济独立的,中立的仲裁机构,这需要相当的时间;
(2) 建立仲裁的程序机制,保证运作可按部就班地进行;
(3) 要给互联双方公平、合理地发表意见的权力;
(4) 在仲裁的授理、回复、解决上都要明确的时间限制;
(5) 坚持、保证仲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也有人建议,将机房、接口局等互联互通中枢交由独立的第三方管理。让渡部分管制权力可能有助于解决互联互通问题。
7、建立中低层管制体制
就目前情况看,我国互联互通问题关键在操作层面,所以省及以下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极为重要。具体的措施可包括:
(1) 政府法规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互联互通管制办法及法规,应更具体化,可操作性强;山东管局依据相关法律制订了《网间互联工作暂行制度》和《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程序》;
(2) 建立互联互通组织机构、例会制度、备案管理制度、通报与报告制度(河北)、网间运行质量效益月报制度、公告制度(山西),使互联互通成为制度化、常规化、长期化的工作;
(3) 建立互联互通争议及处理流程。例如:就采取了在分公司、省级公司省管局分层协调的机制,在同级协商3次以上,若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上级报送,最后由省管局进行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