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在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等待。
(4)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此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在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时,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完》更多内容:http://blog.sina.com.cn/lsylawyer
李三勇 律师(全国免费咨询15810987261)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北大法学学士,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精研婚姻家庭法近十载,理论扎实,经验丰富,形成一套独特高效的实务操作技巧,精炼总结为“婚姻三字诀”,以办理各地疑难案件及公益维权案件而闻名。执业理念:专业、负责、高效!京城执业多年,以慷慨激昂之雄辩、与生俱来之正义,获业界和客户的一致好评,代理的部分案件引起国内外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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