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不能被“离婚” 北京离婚律师
“我弟弟患有精神病,原告想抛弃他是不道德的,法庭应判不准。”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时,没想到被告本人竟然未出庭,由其姐和律师到庭应诉。
原告马女士非常震惊,连说没想到,她说同被告文先生一起生活了十多年,从未发现他有精神病,而且据她所知,文先生现在正在一工地上做瓦工,今天故意不到庭,就是不想离婚。而庭下的女儿竟然为此和作为代理人姑姑吵了起来,并反驳说父亲无精神病。
马女士说,她和被告文先生于1989年农历正月举行了婚礼,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一男一女,长子在外务工,小女儿由自己陪读,此时正面临高考。由于被告整天不务正业、加上被告非常听其姐和哥的话,常与为小事和自己闹得没完没了,这么多年家庭全由原告一人支撑,导致双方感情裂痕越来越大,2006年原告一气离开家外出打工,分居已7年,这7年的时间,丈夫文先生从未看望过自己,也不关心两个孩子;女儿上学费用,家里家外全由原告一人承担,马女士认为自己整天生活在痛苦和折磨之中,坚持诉离。
可庭上文先生的律师却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重要的证据,“他在2012年元月22日至30日在安徽省肥西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需长期服药,原告不能将被告推向社会不管。对此,马女士并不认可,“我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可我知道他根本没有精神病。”
综合考虑后,法院认为,原、被告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是精神分裂症导致的,原告应予谅解,鉴于目前被告是精神分裂症病期,精神不能受刺激,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好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多给被告安慰和帮助,据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
拿到判决书时,马女士泪流满面,表示虽然这次不准离,但是自己还是会再次诉离,直到离婚为止。
法官感叹,这类案件非常难判,不少夫妻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没法修复了,只是法律上的维系,但是法官又不能轻易将精神病人推向社会,法律需要保护弱势群体,可对正常人一方,又非常不公平,如何两全,实在很难!
原告马女士非常震惊,连说没想到,她说同被告文先生一起生活了十多年,从未发现他有精神病,而且据她所知,文先生现在正在一工地上做瓦工,今天故意不到庭,就是不想离婚。而庭下的女儿竟然为此和作为代理人姑姑吵了起来,并反驳说父亲无精神病。
马女士说,她和被告文先生于1989年农历正月举行了婚礼,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一男一女,长子在外务工,小女儿由自己陪读,此时正面临高考。由于被告整天不务正业、加上被告非常听其姐和哥的话,常与为小事和自己闹得没完没了,这么多年家庭全由原告一人支撑,导致双方感情裂痕越来越大,2006年原告一气离开家外出打工,分居已7年,这7年的时间,丈夫文先生从未看望过自己,也不关心两个孩子;女儿上学费用,家里家外全由原告一人承担,马女士认为自己整天生活在痛苦和折磨之中,坚持诉离。
可庭上文先生的律师却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重要的证据,“他在2012年元月22日至30日在安徽省肥西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需长期服药,原告不能将被告推向社会不管。对此,马女士并不认可,“我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可我知道他根本没有精神病。”
综合考虑后,法院认为,原、被告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是精神分裂症导致的,原告应予谅解,鉴于目前被告是精神分裂症病期,精神不能受刺激,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好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多给被告安慰和帮助,据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
拿到判决书时,马女士泪流满面,表示虽然这次不准离,但是自己还是会再次诉离,直到离婚为止。
法官感叹,这类案件非常难判,不少夫妻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没法修复了,只是法律上的维系,但是法官又不能轻易将精神病人推向社会,法律需要保护弱势群体,可对正常人一方,又非常不公平,如何两全,实在很难!
李三勇 律师(全国免费咨询15810987261)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精研婚姻家庭法近十载,理论扎实,经验丰富,以办理疑难案件及公益维权案件而闻名。执业理念:专业、负责、高效!京城执业多年,以慷慨激昂之雄辩、与生俱来之正义,获业界和客户的一致好评,代理的部分案件引起国内外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成员;
●被中华名律网评为2010年度“中国百大律师”;
●被中国三民网评为2011——给力中国“十大最具爱心律师”;
●中国30大婚姻家庭专家律师。
●2000年,领衔北大/清华/人大/中政法等诸位学友同仁,创建“中国维权律师团”;
主要法律论著:
《围城内外》、《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技巧》、《离婚时你没想到的》、《律师教你经营婚内财产》、《别了,婚姻!》等。
法律服务范围:
婚姻家庭、私人律师、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权债务、离婚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家庭暴力、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同居关系析产、子女监护权、子女探望权、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子女收养、继子女继父母权益、养父母养子女权益、婚外恋/同性恋权益、析产继承、遗赠扶养、赡养抚养、彩礼返还 等等。
近期成功案例选:
1、接受玛丽女士(西班牙人)的委托,成功代理李某诉玛丽离婚一案。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女方购有较大数额的股票,并在银行有存款。通过我方积极调取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配合,查处了原告李某的真实财产,从而成功地为玛丽女士争取了更多的财产。
2、接受陈女士委托,代理陈女士与赵某离婚一案。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仅经过一次诉讼,法院就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3、接受张先生(美籍华人)的委托,参与张先生与其妻子宋某的离婚谈判。双方因对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公司股权、股票及基金收益等)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一方存在隐逸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经过我方介入双方谈判,最终为张先生挽回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
4、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成功代理李先生诉被告王某离婚析产一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所买。我方主张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房屋有李先生50%的份额。
5、接受丁女士(香港人)委托,代理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案。丁女士与前夫张某(北京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三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其丈夫张某,张女士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后张女士非常思念儿子,想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我方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出了种种对女方抚养儿子有利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归丁女士抚养。
6、接受王先生委托,代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的继母宋女士婚后有一套共有房产,但该房产登记在其继母宋女士名下。后王先生的父亲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该房产由宋女士继续保管和使用,一年后宋女士私下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哥哥。后法院判决宋女士与其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王先生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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